|
|
目前位置 : 首頁
> 永然文化出版
| |
|
千金難買早知道——遺贈稅節稅祕招
2003/05/26
|
作者:
羅美棋
賺錢大不易,節稅強強滾!不信?看看新書上市即勇奪永然暢銷風雲榜的月冠軍便了。納稅是義務,節稅是權利;生死未可知,計畫可先行。遺贈稅節稅到底有什麼祕招?「露兩手」,就知道!
主張夫妻剩餘財產,非遺產稅之課徵標的
依民法第一○三○條之一之規定:夫妻婚姻關係消滅時,夫妻之一方得主張婚後財產於扣除債務後,相減後之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應將多出之半數給予他方,是謂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」,新修訂之民法(佌杚汥施行)更明確規定(請參閱第一○三○條之一之立法理由)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之一身專屬請求權。 所謂夫妻婚姻關係消滅係指夫妻一方死亡、離婚、婚姻被撤銷,或經確認無效而言。茲假設成龍、成鳳夫妻,於七十五年六月一日結婚時均無分文,夫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死亡時有遺產一億五千萬元,成鳳依然一文不名,成鳳於申報遺產稅時得主張遺產中之半數為其所有,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;試想,遺產以一億五千萬元計算,與七千五百萬元計算,其應納稅額必然相差甚遠,不過主張剩餘財產減半課稅,其財產價額之計算,應參考遺贈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,並非完全依市價計算,但於夫妻離婚時訴請法院判決給付,則依市價計算其分配金額。
有計畫分年贈與子女或以贈與款於低價時購買被繼承人財產
一次贈與超過一百萬元,除不計入贈與總額外,就會被課徵贈與稅,父母於晚年如擬將其財產過戶予子女,可先將其中半額過給配偶,由父母親每年各贈與一百萬元之現金或價值之不動產,如此,不但可以省下贈與稅,在繼承前辦妥過戶,因已非遺產,一旦被繼承人死亡,也不必繳交該部分遺產稅。設贈與現金,累儲在銀行存款帳戶中,不妨以現金向父母親購買不動產或低價時之股票,如此可減少遺產總額。
|
|
|
|
|
目前在第
1
頁, 共有
169
頁,每頁有
6
筆記錄 |
|
|
|
|
|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