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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!
2016/09/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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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林宜君、黃仕翰
案例
江平因受不景氣之影響,遭到公司裁員,失業近半年仍然找不到工作,眼看即將所有的積蓄花光,手頭上已沒有現金可供日常使用,又不願向家人開口。想起其手上所擁有的黃金,他曾聽說可以將 產設質作為擔保向當舖或朋友借款應急,江平若有意以黃金作為擔保,其借款契約應如何約定呢?
擬約要點
本例江平欲以黃金作為借款擔保,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「質權」的設定。讀者可能會對「質權」這個名詞感到陌生,其實質權和抵押權是相同的概念,都是以債務人現在的財產作為向他人借款的擔保,以房屋和土地作為擔保者,我們稱之為抵押權,而以土地和房屋以外的財產,法律稱之為「動產」,諸如本例所談的珠寶、鑽戒等作為擔保的,則稱之為「質權」。本來抵押權是指「不動產」,而「質權」是指「動產」的觀念並無問題,但「動產擔保交易法」之規定,又使得「動產」也可以設定抵押權。讀者或許略感混亂,不過還是請讀者辨明其中的差別。一般而言,質權契約的訂立,有下列幾個要點應予注意: 一、質權的設定,須將質物交給質權人 所謂「質物」,是指拿來當作擔保的物品,例如本例的珠寶、鑽戒;所謂「質權人」,通常就是債權人。在抵押權設定的情形,房屋和土地都還是由債務人在使用;但設定質權時,債務人則必須將質物交給債權人。 二、流質契約 債權人有時為了麻煩,會希望和債務人約定,如果債務人未能依契約償還款項時,債權人得直接將質物據為己有,這樣的契約,我們稱之為「流質契約」。按照96年修正前民法之規定,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,也就是依法債權人不可以因為債務人未按時還錢,就直接沒收質物;然而,根據修正後之民法第893條第2項準用第873條之1之規定,這樣的約定法律是允許的(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),只是沒有登記,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。 三、質物的變價 如果債務人所提供的質物有價值減少的風險時,債權人為確保自己的權利,可以先將質物拍賣,而以拍賣所得的價金當作質物。以本案例而言,黃金市價並非一成不變,在黃金市值下滑時,有可能造成債權人無法完全受償,故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,法律特別賦予債權人得先賣掉質物,並以所賣得價金充當質物的權利。 四、先行通知義務 債權人於債務人未能依約清償債款時,雖得將質物拍賣取償,但債權人要拍賣前,依法應先通知債務人,使債務人知悉質物即將遭拍賣的情事,債權人依法不得先進行拍賣。
提醒您
債務人所提供的質物未必要屬於自己所有,因此就算債務人是提供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,如果債權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相信債務人係有權處分質物時,仍得主張質權存在。 (本文摘自《跟著律師訂契約─ ─借貸契約》一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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