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目前位置 : 首頁
> 永然文化出版
| |
|
遭受霸凌,如何對外求援?
2014/08/21
|
作者:
林其玄
案例
就讀國小六年級的胖虎聚集其他同學,將長期看不順眼的大雄,帶到校外偏僻小路上施以凌虐、羞辱,圍觀的同學小夫吆喝胖虎用力打,並錄影取名「校園霸凌實錄」貼上網路讓人觀賞。試問:大雄該如何對外求援?
解析
一、認識霸凌
「霸凌」是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、符號、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,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、排擠、欺負、騷擾或戲弄等行為,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,或難以抗拒,產生精神上、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,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。 至於「校園霸凌」,則是指學生間(包括不同校)於校園內、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。而學生包括各級學校具有學籍、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。
二、學會自我保護
(一)避免在危險的地方獨處,例如案例中的偏僻小路以及廁所等地點,發現欺凌者時,儘量與朋友待在一起,例如案例中大雄應拒絕被胖虎帶到校外偏僻小路上,並即時向老師、家長或同學求助。 (二)對於霸凌者的挑釁行為,應保持冷靜,並嚴正喝止,以阻止進一步的欺凌,但要避免因而與其打架。 (三)遠離平常即對自己有惡意的欺壓者。 (四)已經身處被霸凌的危險時,以堅決語氣告知霸凌者「老師或家長馬上就要趕到」,甚至大聲呼救,藉機逃開。
三、受霸凌者的求援
發生校園霸凌,受霸凌的同學、家長,以及發現者,得向導師、霸凌者的家長反映;或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;或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;或向教育部 二十四小時防制校園霸凌專線投訴,以立即處理後續可能發生的霸凌行為。另外,亦可以下列方式求援: (一)向學校導師、家長反映。 (二)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。 (三)向縣市反霸凌申訴專線投訴(電話號碼請參《好Young的法律報報》一書頁210附表)。 (四)向教育部二十四小時專線投訴(0800-200-885)。 (五)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。 (六)向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專區反映。 (七)向各校設置的反霸凌專線反映。 (八)向警察、好同學、好朋友等請求協助。
四、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
(一)向學校申請調查: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,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;學校於受理申請後,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,開始處理程序,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,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。 導師、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,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,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,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,開始處理程序。 學校經學生、民眾之檢舉或大眾傳播媒體、警政機關、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等之報導或通知,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,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,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,開始處理程序。 (二)具真實姓名申請: 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、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;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,學校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;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、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,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,得不予受理。
五、法定通報義務
依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53條之規定,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警察、司法人員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身心虐待等情形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至於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上述情形者,得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 依據內政部的函令,教育人員通報義務的類型包括:𡛼校園霸凌案件;𥕛校園性騷擾、性霸凌案件。一旦學校發生校園霸凌案件,學校須指派專人至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進行校安通報,並至內政部「關懷e起來」網站或以「113保護專線」實施通報。 教育人員通報校園霸凌的義務與責任
通報義務 | 違反通報義務之責任 | 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。 | 校園霸凌行為,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,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,未依法通報者,處新台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。 |
六、案例分析
案例中,胖虎凌虐、羞辱大雄,小夫並在場吆喝胖虎用力打,分別是直接或間接對大雄的貶抑、戲弄與欺負的霸凌行為。大雄除要學會保護自己,避免單獨與胖虎到偏僻地點外,受到霸凌的事,也應向學校導師、家長反映,或向學校投訴,或向各縣市反霸凌專線投訴,以維護自身的安全。
參考資源: 1.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。 2.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。
|
|
|
|
| | | | | | | |